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9]99号 2009-04-10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 2009-03-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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