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销售费用(如广告费,宣传费等)、设计费用等,发票应当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开还是对方单位提供? 答:《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注:12月20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全文失效]作了修改,将此条改为第十九条。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广告费、宣传费、设计费应索取提供劳务机构所在地开具的广告费、宣传费、设计费发票。对于专门从事广告、设计业务单位,按规定已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可以领购专门发票,因此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问题所述业务,可自行开具发票。如此类业务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符合以下文件的规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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