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征地补偿何种票据可入账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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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8-25
摘要: A房地产公司开发某市新民居工程,2009年7月与B村委会达成征用集体土地协议...
A房地产公司开发某市新民居工程,2009年7月与B村委会达成征用集体土地协议。经后期运作,其中50亩土地按正常程序办理了合法出让手续,A房地产公司在缴纳出让金时另支付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款1000万元,另外20亩土地没有办理出让手续,A房地产公司与B村委会商议,由A房地产公司按照每亩30万元一次性支付给B村委会600万元,双方签订70年土地出让协议,不再办理土地出让审批手续。2010年10月,A房地产公司项目完工,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其入账发票检查中指出,支付村委会的土地征用费未能全部取得合规性票据入账。
《土地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故村集体(村委会)通过合法程序出让农村集体土地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依照《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具有营业税纳税义务,那么B村委会取得1000万元征地补偿费就不需要开具发票给A房地产公司,A房地产公司依据土地征用协议、出让合同及支付证明即可入账。
对于B村委会出让的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20亩土地收取的600万元征用补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6]第2号)规定,出让合同出让的只能是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未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因此,尽管B村委会私自转让农村集体土地性质不为法律所认可,但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其具备纳税义务,B村委会应持相关证明到税务机关**给A房地产公司入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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