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税局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省级耕地占用税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2012]16号 2012-02-17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省玫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意见的通知》(院政办[2011]14号)和有关部署要求,省级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巳由省财政厅划转至省地税局。为规范省级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办建耕地占用税缴纳手续,本着简化、商效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耕地占用税征纳流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 凡是按规定应当到省级征收机关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资斛到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安徴者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涉及减免的,要填写《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给予减免;经审核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应依法按程序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申报地点。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和阜南路交汇处)。 (二)申报资料。钠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携带如下资料: 1、独立选址项目用地,提供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2、城市、城镇(村)批准用地,提供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3、国务浣批准的城市用地,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时,提供《实施方案表》; 4、涉及减免样地占用税的,另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平面布置图; 5、纳税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 6、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税额核定 (一)审核相关资料。省地税局直属局对纳税人淇写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及时审核。对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所需补充完善的资料。 (二)核定应纳税额。省地税局直属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核定应纳税额,给纳税人开具《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同时开具省级分成部分税歎的缴款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 三、税款缴纳 (一)确认地方分成税额。纳税人凭《安做省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到土地所在市、县征收机关办理地方分成部分税款的缴纳手续。市、县征收机关根据省地税局直属局开具的《安徳省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确认地方分成部分税额。 征管职能巳经划转到市、县地税部门的,市、县征收机关可根据省地税局直属局开具的《安徳省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确认地方分成部分税额,并给纳税人开具地方分成部分税款的缴款书。 (二)缴纳税款。纳税人根据就地缴库的原则,到其开户银行缴清省级分成和地方分成的全部税款。 四、开具完税情况证明 (一)市、县证明。纳税人缴清全部税款后,到市、县征收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征管职能巳经划转到地税部门的,不用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费地占用税完税证》。 (一)省级证明。纳税人凭已缴纳省级税款的缴款书回执和市、县征收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征管职能巳经划转到地税部门的,凭已缴清省级和市、县级税款的散款书回执,到省地税局直属局开具《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辎况证明》。省国土资源厅凭此证明办理用地审查报批手续。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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