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1-23
摘要:上述资料中,纳税人所提供资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持对应的原件供受理人现场核对。经核对无误的,由受理人在复印件右上方标注“经核对,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本款规定适用于本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税管理

  第十七条 备案类增值税减免税全部实行事前备案管理。纳税人生产经营的项目符合备案类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在执行减免税之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附件4);

  (二)减免税项目有前置附加条件的,需报送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减免税资料的受理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专人负责。受理人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报的减免税项目依照本办法规定不需税务机关备案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原因。

  (二)备案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准确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将报备资料于次日内传递到税源管理部门。

  (三)备案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收到备案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将备案情况录入税收综合征管系统(《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向纳税人出具《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通知书》(附件5),并将相关资料归档。

  第四章 减免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享受增值税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按期、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减免税条件消失的,应自减免税条件消失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减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减免税。自愿放弃减免税权的纳税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减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选定放弃减免税权的当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放弃减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减免税。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建立健全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

  税源管理部门应分别对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及减免税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增值税减免税管理登记簿》(附件6)和《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台帐》(附件7),及时掌握纳税人减免税有关情况。

  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本地区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按季上报。

  第二十四条 对报批类减免税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和粮食企业仍实行年检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工作由市级国税局组织实施。对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工作由县级国税局增值税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复审、年检税务机关在核查结束后,应填制《增值税减免税情况复审/年检工作报告》(附件8)。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复审、年检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备案;

  (三)减免税期限届满或减免税条件消失的,是否恢复纳税。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证明文件、检测报告存在疑问的,可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发现鉴证虚假的,经认定部门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取消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格。

  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减免税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减免税审批的岗责考核和内部监督,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陕西省国税局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

  2《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

  3《税务事项通知书》

  4《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报告表》

  5《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通知书》

  6《增值税减免税管理登记簿》

  7《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台帐》

  8 增值税减免税情况复审年检工作报告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