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实务中,有的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的需要,以极低的地价甚至零地价换取投资。但是,企业必须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收据等相关资料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由于合同出让价即竞得价为市场价,因此,政府招商引资的协议(或者承诺)地价与竞得地价的差别较大。 实际上,不管是总额入账还是差额入账,企业都应按地价总额依政策规定并入房产原值申报房产税。 案 例 支付相关税费时 该公司因取得财政局开出的一份1819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没有实际付款而将此收据单独保管,没有入账。 分 析 虽然该公司实际上没有进行上述账务处理,只将取得土地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449.2万元计入无形资产,但不能改变该宗土地实际价值为2268.2万元的事实。因此,无论该公司是否将土地出让金入账,都应从2011年起,按土地实际价值依政策规定并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