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单位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还是指项目收入?怎样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成本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在附表五的第30行并对应到主表的第19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即:在单独计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应的成本费用已扣除。 2. 纳税人咨询合伙人企业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3. 按照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纳税人询问企业为部分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计算扣除限额,还是不予税前扣除?另外允许扣除的,是在补缴当年扣除还是在所属以前年度扣除?扣除限额的计算如何计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从税前扣除,为部分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从税前扣除。 按照权责发生制[1]的原则,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补缴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在发生所属年度。 4. 纳税人发生业务时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没有在180天内认证,之后发生销货退回,该发票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项销项税额由销货方承担了。请问这笔增值税销项税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吗? 5.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比如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该所得已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6. 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已足额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何确认? 7.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8.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优惠备案办税流程? 具体办理备案时间:纳税人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之日起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前办理备案。 备案提交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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