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拟定了《一般反避税管理规程(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 特别是跨国企业利用各国税制差异,尤其是低税国(地区)的税收制度,在居民国和所得来源国均将应纳税额降至最低,从而大幅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导致“双重不征税”的客观结果。 2、反避税从所得税入手 规程第四条还明确了避税安排的主要特征,即避税安排的两个构成要件。即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其次安排的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要件的安排,才会成为一般反避税规则调整对象。 专家认为,本条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主要目的”进一步细分为唯一目的和主要目的。“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是指安排只具有获取税收利益的目的,不具有商业目的。“以获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是指安排虽具有商业目的,但相比获取税收利益的目的而言是次要的。在安排具有商业目的的情况下,要判定获取税收利益是否为主要目的,需要将安排带来的税收利益和商业利益进行比较,税收利益更大的判定为避税安排,商业利益更大的不判定为避税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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