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日前,税务机关在对某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入户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一笔受托拆迁业务,在纳税申报时,将委托方一次性支付的劳务费减去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针对该笔业务按税法规定补缴了相关税款。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迁、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本案中,该建筑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区分取得的劳务费的应税税目,分别按“建筑业”税目及“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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