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7-01
摘要:试点纳税人使用一种农产品生产多种产品的,如其中的产品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该产品在免税期间不得计算当期准予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企业放弃免税的除外)。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2012-07-01

  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现将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扣除方法的核定。

  新办、新列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于列入试点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办法核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申请表》(见附件1)。

  主管国税机关通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审批表》(见附件2)逐级报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确定后,主管国税机关通知纳税人执行。

  二、扣除标准的核定

  (一)新办、新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生产销售的产品,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扣除标准的,于次年1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货物名称,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号及主要原辅材料,申请的扣除方法、扣除标准,具体理由等。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见附件3)。

  3.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形成书面实地核查报告。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以公文形式并附企业报送资料一并上报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三)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对企业扣除标准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地区其他企业情况,逐户提出核定意见后以公文形式并附企业报送资料一并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核定。

  三、试点纳税人直接销售农产品的损耗率实行一次性备案,试点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直接销售该农产品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损耗率备案表》(见附件4)备案。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备案后10日内将损耗率备案情况报市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四、试点纳税人使用一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产品的,可根据各产品的销售收入或产值等指标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或产值等指标的比重,确定扣税单耗数量,也可只选择其中一种产品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具体方法及扣税单耗数量由试点纳税人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

  选择按多种产品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按各种产品扣税单耗数量进行纳税申报。

  五、试点纳税人使用一种农产品生产多种产品的,如其中的产品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该产品在免税期间不得计算当期准予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企业放弃免税的除外)。

  六、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一次性转出进项税额后形成应纳税款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由试点纳税人提出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分期转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执行。

  七、试点纳税人,连续3个月或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申报期内累计6个月,农产品单耗数量低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核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15%以上(含15%)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八、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4汇总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审批表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申请表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

  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损耗率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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