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14]3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05
摘要:对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限额内依次减免的税费种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即:对企业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3年内予以定额每人每年60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浙地税函[2014]314号       2014-12-05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现对2013年10月23日发布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372号)补充通知如下:

  对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限额内依次减免的税费种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即:对企业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3年内予以定额每人每年60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每户每年9600元,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

对《关于明确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解读

  一、《补充通知》出台的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对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限额内依次减免的税费种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因此,需要对2013年10月23日发布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372号)进行补充。

  二、《补充》主要内容

  对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限额内依次减免的税费种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即:按最高上浮幅度确定相应定额、限额标准,即对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3年内予以定额每人每年60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每户每年9600元,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