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前各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底汇算清缴时要减去以前季度的税款,这样怎么结转?分录怎么做? 答:第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是按月或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在每月或每季有利润的情况下,以利润额为依据计算得出的预缴企业所得税,需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作计提分录,因为企业所得税属于按年征收的税种,它是以企业每一个公历会计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只需在年末作一次计提分录。 第二,如果没有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就可不作任何分录。只在年末在当年的利润总额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缴纳时,如果计算得出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大于已预缴的金额,只就差额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如果计算得出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金额,可申请退税或抵下一年的预缴款。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答案是基于应付税款法的会计处理,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要考虑递延所得税问题。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