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汇总清算 第二十三条 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总机构负责汇算清缴。 第二十四条 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境内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确定应补缴(退)税额。 多缴的税款,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由总机构按规定办理退库。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除青岛市外,“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8%、市及市以下32%”。 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就地缴入各级国库。总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除青岛市外,“级次”栏填写“中央60%、省级8%、市及市以下32%”。 第二十五条 总机构应据实计算应纳税额,并严格按本办法进行分摊,确保各级均衡入库。年终汇算清缴后,如果总机构补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实际纳税额的5%,省财政将通过体制结算相应扣减总机构所在地财力,并分配到分支机构所在地。 第五章 特殊企业 第二十六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7]70号文件精神,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由法人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其中地方分享部分为省级收入,市以下不参与分享。 第二十七条 根据省政府鲁政字[2008]31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起,我省跨市生产经营煤炭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山东中烟工业公司企业所得税由法人总机构汇总计算。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鲁财预[2006]48号文件规定,实行“统一核算、比例分配、就地纳税、年终统算”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跨市经营电力生产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起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总机构按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实际发电量分摊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就地缴入各级国库,不再集中缴入省级国库。各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情况,总机构须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条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起按照本办法执行,其所得税不再集中缴入省级国库。各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情况,总机构须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新华书店自2008年起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征管,实行法人就地预缴,不再集中缴入省级国库。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省地方铁路局所属运输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参与分摊企业所得税;总机构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全部为省级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总分机构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在总分机构所在地就地入库,其中60%缴入中央国库,8%缴入省级国库,32%缴入市及市以下国库。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企业在同一市(指设区的市)内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鲁财预[2002]15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修订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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