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2003]13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18
摘要:本办法所称税务约谈,是指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前,通过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就发现的税务问题或疑点,向纳税人提出疑问或约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并给予政策性宣传和辅导,责成纳税人自查自纠,依法缴纳税款的一种制度。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3]136号        2003-12-18


省局直属局:

  为了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增强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提高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和行政执法水平,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约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税务约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约谈办法》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制度,是对现行征管制度的完善和补充。各地要深刻领会推行税务约谈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掌握税务约谈的方法和程序,并可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逐步实施税务约谈制度。对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收集研究整理和上报,以便省局进一步对《税务约谈办法》予以修改完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构建以纳税人自主管理为基础的税收征管服务新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约谈,是指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前,通过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就发现的税务问题或疑点,向纳税人提出疑问或约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并给予政策性宣传和辅导,责成纳税人自查自纠,依法缴纳税款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如果有根据认为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异常,也可以实行税务约谈。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行业经营情况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税务约谈对象,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税务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对税务约谈对象实行电子计算机筛选。

  第四条 税务约谈分为纳税评估、约谈辅导、纳税自查和约谈处理四个环节。税务约谈实施人员与税务约谈审核人员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不进行税务约谈:

  (一)注销税务登记和减税、免税、退税等需检查的涉税事项;

  (二)有确凿证据资料的举报案件;

  (三)涉嫌偷税、骗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的案件;

  (四)按照规定对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复查的案件;

  (五)上级交办及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

  (六)进行税务约谈可能有碍税务检查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税务约谈后,纳税人自查自纠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的,税务机关不再实施税务检查;纳税人拒绝税务约谈、逾期不进行自查自纠或税务机关对自查自纠结果不予认可的,税务机关应依法立案查处。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务约谈各步骤的监督,对税务约谈工作中出现的违纪人员由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章 纳税评估

  第八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财务经营状况和各种涉税信息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分析,就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综合评定,确认税务约谈对象的过程。纳税评估包括资料审核和对象确定两个环节,由税务机关的选案部门或设立的评估小组实施,实施时应先填写《纳税人基本情况表》。

  第九条 资料审核是指税务机关利用电脑记录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对所辖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并按审核结果进行分析的过程。

  其他相关资料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日常税收征管资料和企业有关信息资料等。

  第十条 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二)相关资料的数据内部逻辑关系;

  (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资料审核内容。

  第十一条 税务约谈对象的确定是,指税务机关的选案部门或评估小组根据资料审核的结果,将发现有税务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确定为税务约谈对象的过程。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应纳税额、税负水平、销售(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发票领购数量等情况,综合确定税务约谈对象,实施税务约谈。

  第十二条 税务约谈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或评估小组应及时填写(税务约谈申请表》,经局(分局)领导批准后,发出(税务约谈质疑书)或《税务约谈辅导通知书》,要求税务约谈对象限期答复或做出解释。同时,将税务约谈对象确定的情况通知约谈辅导环节。

  税务机关发出(税务约谈质疑书》和《税务约谈辅导通知书》时,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

  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接受税务约谈的,应在收到《税务约谈质疑书》或《税务约谈辅导通知书》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书面提出延期申请,报送《税务约谈延期申请表》,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以延期税务约谈。

  第十三条 选案部门或评估小组在资料审核后,暂未发现纳税人有税务问题或疑点的,制作《税务约谈报告),提出终止约谈、进行归档的建议,经审理后,报局(分局)领导批准,约谈终止。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一般按每一纳税年度为期进行纳税评估,分户建档,每次纳税评估的结果必须归档。

  第三章 约谈辅导

  第十五条 约谈辅导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纳税评估后,就发现的问题或疑点,约请纳税人进行书面答复或到税务机关解释说明涉税疑问,核实其纳税情况同时给予政策性宣传和辅导的过程。

  第十六条 约谈辅导可以采取当面交流、书面说明等多种方式。约谈辅导由税务机关的评估小组或税务机关指定的相关科室、人员实施。

  第十七条 税务约谈对象在收到《税务约谈质疑书》或《税务约谈辅导通知书》后,可进行书面答复或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答复;也可以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对其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并制作书面答复或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答复。税务约谈对象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答复的,税务机关应当安排两名以上的税务人员(下称“税务约谈辅导人员”)与税务约谈对象进行面谈,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在面谈过程中,税务约谈辅导人员应当填写《税务约谈记录》,《税务约谈记录》应由剔口税务约谈的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约谈辅导过程中,税务约谈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约谈辅导人员在《税务约谈报告》上注明“转检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经审理后,报局(分局)领导批准,由检查部门依法进行税务检查:

  (一)拒绝税务机关约谈辅导的;

  (二)不能在延期约谈辅导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涉税资料的。

  第十九条 约谈辅导后,税务约谈对象能够依法解释相关税务问题或疑点,税务约谈辅导人员制作《税务约谈报告》,提出终止约谈、进行归档的建议,经审理后,报局(分局)领导批准,税务约谈终止。

  第二十条 约谈辅导后,税务约谈对象不能依法解释相关税务问题或疑点的,税务约谈辅导人员应及时制作《纳税自查通知书》,责成其纳税自查。

  第四章 纳税自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自查是指在约谈辅导后,税务机关认为税务约谈对象未能依法解释清楚涉税问题与相关疑问时,限定税务约谈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自查,并依法纠正相关问题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向须自查的税务约谈对象发出《纳税自查通知书》,并给予5-15个工作日进行纳税自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税务约谈对象在收到《纳税自查通知书》后,应对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如实填写和报送《纳税自查报告表》。

  第二十四条 税务约谈对象在规定的自查期限内,经自查发现有应缴未缴、少缴税款的,应按照税款所属期自行向税务机关依法缴纳其应申报缴纳的税款、滞纳金。

  第五章 约谈处理

  第二十五条 约谈处理是指在纳税自查后,由税务约谈辅导人员对税务约谈及自查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第二十六条 税务约谈辅导人员对税务约谈对象报送的《纳税自查报告表》及自查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制作《税务约谈报告》。税务约谈对象的纳税自查情况和说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约谈辅导人员提出终止约谈、进行归档的建议,经审理后,报局(分局)领导批准,税务约谈终止。

  第二十七条 税务约谈对象的纳税自查结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约谈对象又未能解释说明问题或疑点,由税务约谈辅导人员在《税务约谈报告》上注明“转检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经审理后,报局(分局)领导批准,由检查部门依法进行税务检查。

  第二十八条 税务约谈对象逾期不按规定进行自查的,由税务约谈辅导人员在《税务约谈报告》上注明“转检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经审理后,报局(分局)领导批准,由检查部门依法进行税务检查。

  第六章 税务约谈审核制度

  第二十九条 税务约谈过程中,必须建立税务约谈审核制度,由审理部门实施。

  第三十条 审理部门对约谈实施部门提交的《税务约谈报告》以及所附资料进行核实,并对如下内容进行确认:

  (一)纳税评估、约谈辅导、纳税自查和约谈处理四个步骤的资料是否齐全,数据是否准确;

  (二)纳税评估、约谈辅导中的所有问题或疑点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和处理;

  (三)纳税评估、约谈辅导、纳税自查和约谈处理四个步骤是否按规定程序实施;

  (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符合规定并处理得当;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应当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税务约谈审理报告表》,报局(分局)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 对须转交检查部门进行查处的案件,由审理部门将税务约谈档案转交检查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为规范税务约谈工作,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税务约谈资料的归档工作。税务约谈档案采用统一的案卷封面《税务约谈备忘录》,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填写,封二要填写《税务约淡案卷目录》,卷内材料应按如下顺序排列: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表》;

  (二)《税务约谈申请表》;

  (三)《税务约谈质疑书》或《税务约谈辅导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四)《税务约谈延期申请表》;

  (五)《税务约谈记录);

  (六)《纳税自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七)《纳税自查报告表》和税务约谈对象的答复材料;

  (八)《税务约谈报告》;

  (九)《税务约谈审理报告表》;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 条税务机关应定期做好税务约谈的统计分析工作,注意收集税务约谈中的典型案例,及时分析涉税问题成因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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