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如何进行无发票账务处理? 解答: 发票,只是会计进行账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之一,并不是全部。 依照基本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核算时需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真实性原则、及时性原则等。 因此,只要经济业务已经实际发生,不管是收入还是支出,以及与收支无关的事项,不管是否有无发票,都应该及时、真实的进行会计核算,在会计报表中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经营成果等。 一、收入方面的无发票 收入方面的无发票,包括两种情形。 (一)属于增值税的无票收入 1.应开未开的 取得收入本身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本应由本企业向购买方开具发票的,但是因为各种原因而没有实际开具。 对于这种情况,按照规定已经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没有开具发票,会计核算也一样需要确认增值税,并按照无票收入申报纳税。 比如,销售货物给个人客户未开具发票的: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2.已经提前开具发票的 (1)销售方提前预收货款时就开具增值税征税发票的,在发出货物时就不得再重复开票。 借:预收账款-xx/合同负债-xx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下同)。 (2)预付卡、充值卡等,提前依据开具了不征税发票的,实际消费时,商家就不能再开发票(加油卡除外)。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借:预收账款-xx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合同负债-xx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不属于增值税的无票收入 企业除了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收入,还可能有不属于增值税的收入。 既然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当然就不需要开具发票。比如,收到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罚款等,保险赔款,收取员工住宿的水电费等。 借:银行存款等 贷:营业外收入、管理费用等 二、支出方面的无票 企业发生的支出,可以区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即需要计入损益和资产成本的。 (一)需要计入损益的 对于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不管是否已经实际支付,也不管是否收到发票,企业都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发生的当期。 1.已发生未支付的: 比如,企业在银行的借款,约定每季度实际支付一次。因此,季度的前两个月,应计提应支付的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实际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说明:实际支付利息时,如果未取得发票的,依然还是需要做上述的账务处理。但是,为不影响税前扣除,应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取得利息发票。 2.预先支付的: 在实务中,经常会发生预先支付的费用,事后可能取得发票,也可能无法取得发票。 在实际预先支付时,由于成本费用尚未正式发生,应先作为“预付账款”或冲减“租赁负债”等处理。同时,如果可以确认后期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等抵扣凭证,在暂时时未取得时确认“待抵扣进项税额”。 比如,某企业在3月30日按照租房合同约定预付下季度的租金,在4月1日收到房东开具的租金专票。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3月30日预付房租时: 借:预付账款-xx房租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月1日收到房东专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月-6月分期摊销房租: 借:管理费用等 贷:预付账款-xx房租 (2)执行新租赁准则的: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月1日收到房东专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月-6月按实际利率分期摊销: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4月-6月分期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二)需要计入资产成本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购入或建造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已经满足相关资产确认标准的,不管是否取得发票,按照“真实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等,都应正确的、及时的在会计报表中反映企业真实的资产、负债等。 因此,对于资产类需要取得发票,但是暂未取得发票的,会计核算就有“暂估入账”之说。 另外,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因各种确实无法取得的,并不影响会计核算,不得税前扣除只是需要做纳税调增即可。 “暂估入账”,经典的账务处理是存货与固定资产。 1.外购存货的暂估入账 (1)月末外购存货入库但未收到发票的: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账 当月生产领用或销售出库,不受影响。 (2)次月初红字冲销: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账(红字) (3)收到发票并付款的: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说明:如果在次月末还未收到发票的,重复(1)和(2)的会计分录。 2.固定资产的暂估入账 外购或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已经交付使用或竣工的,不管是否收到发票,都应及时确认“固定资产”。 (1)暂估入账: 借:固定资产 贷:应付账款、在建工程等 (2)固定资产入账的次月按规定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3)实际付款或收到发票: 借:应付账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且可抵扣) 贷:银行存款 说明:如后期收到发票等,与固定资产暂估入账金额有差异的,需要调整“固定资产”原值,但不调整已经计提的折旧费。 三、无发票与税前扣除的关系 并不是企业所有的支出,都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满足税法规定,没有发票的支出,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比如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补偿金; 2.支付给境外的费用或从境外进口货物等; 3.虽然是境内支付,且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是支付对象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 4.虽然是境内支付,且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是支付对象是个人,并且满足“小额零星”标准,即金额不超过500元; 5.境内与其他企业共同接受劳务,采用分割的形式共同承担的,一方可以不要发票而使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6.租赁房屋等资产的,承租方支付的水电气、网络费用等,可以使用房东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7.补开、换开发票失败,但是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提供经济业务交易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的。 综上,企业发生经济业务的,不管是否取得发票,都应及时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必须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只要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就不影响,否则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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