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对下级地税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对减免税纳税人的实地随机抽查。 对属于不征税情形占地的后续管理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依法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四十六条 耕地占用税减免实施备案管理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土地原状的。 (二)损毁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2年内恢复土地原状的。但超过2年未恢复土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恢复土地原状需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的规定,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第四十九条 耕地占用税退税的有关程序性要求按照退税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税收风险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构建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耕地占用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监控、预警,做好风险应对处置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将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纳入本地区税收风险管理年度计划,开展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以利用与土地管理部门交换的涉税信息、主动收集的涉税情报、受理的涉税举报信息和申报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分析比对,查找耕地占用税以下风险点: (一)未纳税的风险 1.实际占用或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未纳税; 2.虚报免税未纳税; 3.享受免税优惠后,变更占地用途未纳税; 4.其他造成未纳税的情形。 (二)延迟纳税的风险 1.延迟纳税未缴纳或者少缴纳滞纳金; 2.其他延迟纳税带来的风险。 (三)少纳税的风险 1.应加成50%征收未加成征收; 2.扩大减免税适用范围少纳税; 3.虚报减税少纳税; 4.享受减税优惠后,变更占地用途少纳税; 5.其他造成少纳税的情形。 (四)未结清税款的风险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应税面积准确确定后未结清税款的。 (五)退税的风险 1.恢复土地原状未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 2.误适用高税率征收; 3.虚假申报退税; 4.其他涉及退税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跨部门信息平台等现有信息化资源,不断完善耕地占用税管理功能,加快实现耕地占用税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化。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所涉及的“以上”“日内”“之日”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根据《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及《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程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管理。《规程实施办法》按照耕地占用税管理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分别梳理现行政策和征管规定,使各级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更加全面、清晰、一致地掌握耕地占用税政策要求和征管措施,促进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 (二)进一步加强征管。《规程实施办法》明确了耕地占用税不征税管理要求、预征要求、减免税管理方式、复垦退税认定标准等内容,启用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修订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备案统计表、耕地占用税不征税认定表、耕地占用税不征税附送资料,增加了安徽省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对照表,进一步完善了耕地占用税的征管机制。 (三)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规程实施办法》突出信息管税要求,强化税收风险管理,提炼了耕地占用税信息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促使各地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方式,积极适应税收工作新形势、新要求。 (四)进一步指导部门协作。《规程实施办法》确立了部门协作在耕地占用税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和基本框架,从涉税信息交换,“先税后证”控管,“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利用,以及对未经批准占地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等方面,指导各地积极与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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