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兼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和四种不得抵扣情形 根据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不动产专用于四种情形不得抵扣,如兼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例2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6年11月既有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老项目,又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本月购入一辆机动车用于公务,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张,金额50万元,税额8.5万元。则该公务车对应的8.5万元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不需要按照销售额进行划分。假定该企业当月将该专票认证,12月申报期填报申报表如下: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 根据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策略:三类资产发生时符合抵扣规定,且已认证抵扣,之后又发生四种不得抵扣情形,以及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企业应在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当期,按照规定的方法,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例3 某施工企业2016年11月既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方法项目,本月公司购置盾构机一台,取得专票1张,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该盾构机兼用于上述两类计税方法项目,进项税额340万元已按固定全部抵扣。该企业对此盾构机以固定资产核算,自2016年12月开始按照直线法分十年计提折旧,预计无残值。 2018年12月15日,该施工企业将该盾构机移至外埠,专用于某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甲供工程项目,则应在移送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转出。 盾构机移送时已计提折旧:(2000÷10÷12)×24=400万元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