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类进项税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来源:何广涛 作者:何广涛 人气: 时间:2016-07-11
摘要:例1 :某施工企业所属10个项目均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老项目,2016年9月公司购置盾构机一台,取得专票1张,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该施工企业已在10月申报期前将该专票勾选确认,则应在10月申报期填报申报表如下:
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00000...

(二)兼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和四种不得抵扣情形

根据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不动产专用于四种情形不得抵扣,如兼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例2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6年11月既有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老项目,又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本月购入一辆机动车用于公务,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张,金额50万元,税额8.5万元。则该公务车对应的8.5万元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不需要按照销售额进行划分。假定该企业当月将该专票认证,12月申报期填报申报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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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

根据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策略:三类资产发生时符合抵扣规定,且已认证抵扣,之后又发生四种不得抵扣情形,以及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企业应在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当期,按照规定的方法,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例3  某施工企业2016年11月既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方法项目,本月公司购置盾构机一台,取得专票1张,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该盾构机兼用于上述两类计税方法项目,进项税额340万元已按固定全部抵扣。该企业对此盾构机以固定资产核算,自2016年12月开始按照直线法分十年计提折旧,预计无残值。

2018年12月15日,该施工企业将该盾构机移至外埠,专用于某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甲供工程项目,则应在移送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转出。

盾构机移送时已计提折旧:(2000÷10÷12)×24=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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