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时净值为:2000-400=1600万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600×17%=272万元该施工企业应在2019年1月申报期,将272万元进项税额转出,填报申报表如下: 转出的进项税额272万元,应于2018年12月计入盾构机原值,作为当月及以后各期计提折旧的基数。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272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72万元 2018年12月底,该盾构机应计提折旧为(1600+272)÷8÷12=19.5万元借:制造费用 19.5万元 贷:累计折旧 19.5万元 (四)取得时不得抵扣后续改变用途可抵扣的资产 政策规定: 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第2款规定,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发布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策略:取得三类资产时不允许抵扣,在后续发生用途转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时,企业应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在纳税申报时进行抵扣。需要注意而的是,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例4 某施工企业2016年11月所属项目部全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本月公司购置盾构机一台,取得专票1张,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该企业对此盾构机以固定资产核算,自2016年12月开始按照直线法分十年计提折旧,预计无残值。该企业已将盾构机对应的专票认证,并将34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 2017年10月,该企业中标一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盾构机兼用于本工程项目。 该企业应在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次月(2017年11月)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盾构机净值为:2340-2340÷10×1=2106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106÷(1+17%)×17%=30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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