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11月申报期,将306万元申报抵扣,填报申报表如下: 该部分转入的进项税额306万元,应于2017年11月自盾构机原值中扣减,并将扣减后的金额作为此后计提折旧的基数。 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6万元 借:固定资产 -306万元 2017年11月及此后各月,该项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为(2106-306)÷9÷12=16.67万元。 三、资产类进项抵扣总结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三类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是长期的,持续的,因而其进项税额的抵扣策略一方面要结合用途,另一方面要考虑抵扣时的净值情况。 资产类进项的抵扣策略可以图示如下: 1、在专用于四种不得抵扣情形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三类资产与前文所述三类费用无异,均不得抵扣。具体操作参见本系列文章(一)。 2、在兼用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和不得抵扣项目时,税法对三类资产的抵扣政策给予了特殊性规定。这一方面是由于三类资产兼用情形较为常见,划分比例难以确定,另一方面是为了鼓励纳税人加大对三类资产更新的投入,促进社会投资和技术进步。因此,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不得抵扣的成本费用,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兼用的可以全额抵扣。具体操作参见本系列文章(二)。 3、从企业管理的实践来看,有些资产取得时即可明确区分用途,有些资产取得时符合抵扣条件,但之后又发生了不得抵扣情形,还有些资产取得时不符合抵扣条件,但之后又用于允许抵扣情形。因此,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一条、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第2款以及15号公告第9条分别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规范。具体操作参见本系列文章(三)和(四)。 4、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除执行前述一般抵扣政策外,还有其复杂性和特殊性,本公号将另文专门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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