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国税局稽查部门与地税局稽查部门联合查处的珠海某钢铁企业涉案税额577.74万元已入库完毕,因企业提前预缴了增值税511.84万元,实际补缴增值税65.9万元。 “珠海国地税稽查联合进户执法,节省了我们财务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一次查清所有问题,让我们避免了缴纳罚款的风险,要给国地税联合进户执法点个赞!”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谢经理感慨道。 疑点浮现 企业坚持申报无差错 2015年11月,珠海国地税稽查部门成立了联合检查组,在对某钢铁企业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了该企业作为生产型企业,2011年至2014年期间发生的随同产品销售并向客户收取的码头费、装卸费等价外费收入合计1190.67万元。这部分码头费和装卸费明显属于“价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该费用应随同所销售产品一并征收增值税。 珠海国税稽查人员指出了其中存在问题,但企业负责人向共同入户执法的地税稽查人员提出了异议,认为企业已经向地税部门申报了营业税,并已经履行了纳税义务,地税部门也已受理了纳税申报,应就认可了企业提供营业税应税服务的事实,企业不应该承担责任。 共同辅导 “说理式”执法发挥效力 对于企业的质疑,珠海地税稽查工作人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指出地税部门接受了企业的纳税申报,并不代表认可其提供营业税应税服务的事实,该公司也并未就该业务所适用的税种及税率向地税局进行正式的询问。 该企业再次向珠海国地税稽查人员提出疑问:“如果补缴了增值税,已经缴纳的营业税如何处理,如果补缴了增值税,营业税又退不回来,是不是就成了重复交税?” 针对企业的顾虑,国地税稽查人员共同开展辅导:“国地税联合稽查会对信息进行共享,实行统一的案件处罚标准和尺度,对于已经缴纳的营业税,企业可以凭借国税的处理决定书代地税部门申请退税,不会让企业重复纳税。” 尘埃落定 企业消除疑虑补缴税款 经过国地税双方检查人员的解释,消除了企业的担忧,最终认可了国地税联合稽查的处理决定,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清理固定资产收入等方面需补缴的增值税共计577.74万元。 珠海国地税联合稽查人员还提醒企业先行预缴税款可以免除预缴部分的滞纳金,同时也免除该部分税款从预缴之日起至处理决定书出具之日的滞纳金。通过国地税联合检查辅导,让企业避免了缴纳罚款的风险,受到企业的欢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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