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801号 2008-09-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申报时间分为年报和季报两种,按征收方式分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类。2008年度申报时启用年报,2009年季度申报时启用季报。 二、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国税函[2008]44号印发)修订后的表样,自2009年1月1日起使用。 三、上述报表使用A4型纸,由各地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自行印制。 四、各地应加强对上述报表印发使用的管理,做好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非居民企业准确填报报表。执行中若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税 屋附件:附件1-5.zip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5.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0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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