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鄂行申6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39号汉商大厦写字楼20楼。 负责人刘源波,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澳门路106号,现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417-335号凌云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敏,局长。 再审申请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因诉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武汉地税稽查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行终3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申请再审称,1.武汉地税稽查局为了证明是“有人检举”向一审法院提交《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武汉市地税局稽查与征管工作联系单》等证据,在未经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质证的情况下直接予以确认,二审法院对此也避而不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2.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请求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以及武汉地税稽查局于2014年月9月3日作出的《告知书》,改判武汉地税稽查局对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予以答复,由武汉地税稽查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审查认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2014年8月28日向武汉地税稽查局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的是公开如何选择和确定其为稽查对象,一、二审法院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认定该信息系处于讨论、研究、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充分,认为武汉地税稽查局向朋来所下达武地税稽三检通-(2014)59号《税务检查通知书》只是涉诉税务稽查工作中一个程序中的环节,亦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武汉市地税局稽查与征管工作联系单》是否质证及采信不影响原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一审法院对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要求撤销武地税稽三检通-(2014)59号《税务检查通知书》并责令重新答复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判决予以驳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二审法院认定武汉地税稽查局决定不予公开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正确,其法律、法规依据充分,维持一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争 审判员 胡文 审判员 吴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雷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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