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公司下设经销部如何缴消费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我的朋友在一家葡萄酒公司打工。日前他打来电话说,该公司生产的葡萄酒主要是销往全国各地,形势一片看好,只是在他们本地的葡萄酒市场占有率很低,从而影响该公司提升知名度。为此,经过考察他向公司提议增设经销部...
  我的朋友在一家葡萄酒公司打工。日前他打来电话说,该公司生产的葡萄酒主要是销往全国各地,形势一片看好,只是在他们本地的葡萄酒市场占有率很低,从而影响该公司提升知名度。为此,经过考察他向公司提议增设经销部。该公司董事会研究并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在他们本地成立一个由他负责的葡萄酒经销部,专门负责该公司在本地的批发零售业务。葡萄酒经销部在八月初正式开业,由于我朋友和他的同事采取积极的营销策略,首月旗开得胜,共销售出葡萄酒5000件,每件售价80元(公司批发给外地经销商每件60元),实现销售收入40万元,当月经销部赢利10万元。我朋友在电话里咨询的问题是:他负责的这家经销部八月份销售的5000件葡萄酒该怎样申报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的计算是按销售价格每件80元计算还是按公司的批发价每件60元计算?

  就我朋友咨询的消费税问题,其实很简单,只是他没有认真学习过消费税的相关知识罢。该怎样申报缴纳消费税,首先要弄清楚谁是消费税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5号)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即我朋友所在的葡萄酒公司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所以说,我朋友负责的经销部并不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其次,要弄清楚消费税怎样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于销售时纳税;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也就是说,该葡萄酒公司在八月份将应税产品销售给经销部或是消费者,必须在九月十日前向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再次,要弄清楚葡萄酒的消费税计算该适用哪个税目。根据《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即该葡萄酒公司申报缴纳的消费税适用10%的税率。

  至于该葡萄酒公司申报缴纳的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按销售价格每件80元计算、还是按公司的批发价每件60元计算,这得看我朋友负责的这家葡萄酒经销部在财务处理上采取哪种核算方式了,且将因为核算方式不同而负担不一样的消费税。

  要是他负责的葡萄酒经销部采取独立核算方式经营,即该经销部必须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该公司向我朋友负责的葡萄酒经销部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那么,该葡萄酒公司八月份应申报缴纳的消费税,就不能按他负责的经销部对外的销售价格每件售价80元,而是该公司批发给外地经销商每件60元来计算缴纳消费税:5000×60×10%=30000(元)

  要是他负责的葡萄酒经销部采取非独立核算方式经营。那么,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即该葡萄酒公司八月份应申报缴纳的消费税,应按他负责的经销部对外的销售价格每件售价80元来计算缴纳消费税:5000×80×10%=40000(元),而不是以该公司批发给外地经销商每件60元作为应纳消费税的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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