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今年由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营造简洁透明、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参考笔者公众号4月5日发文《税制改革设想(与总理报告高度一致)》) 李克强总理4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参考笔者公众号“贺公解税”4月6日发文《简并增值税税率档次的建议》) 2017年4月28日,财税〔2017〕37号公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一、税率从13%降为11%的货物范围 37号文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附件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 关于税率从13%降为11%的货物范围,37号文采纳了笔者公众号“贺公解税”4月20日发文《哪些货物增值税税率从13%降为11%》的观点。自2017年7月1日起,原适用13%税率全部降为11%。37号文货物范围在公众号中全部提到;并且将粮食列在农产品之中,粮食属于农产品中的植物类。有些人把粮食在农产品之外单列,是错误的。 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笔者公众号“贺公解税”4月17日发文《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提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有人认为,根据财税〔2012〕75号文件,农业生产单位(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笔者认为,这是对财税〔2012〕75号文件的片面理解。财税〔2012〕75号文件仅对流通环节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进行了规定,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或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该文件并未对生产环节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进行规定,并未直接规定农业生产单位(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或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 因此,农业生产单位(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为了消除误解,避免税收争议,建议财税〔2012〕75号文件第三条修改为: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或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笔者观点和建议被37号文所采纳,农业生产单位(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37号文第二条第(四)款、第(六)款规定: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37号文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率 37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关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抵扣率,37号文同样采纳了笔者公众号“贺公解税”4月20日发文《哪些货物增值税税率从13%降为11%》的观点。自2017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有些抵扣11%、有些抵扣13%,有些不得抵扣,具体按表1抵扣进项税额。 表1 农产品增值税处理
注:特殊情况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除此之外为一般情况。 四、出口货物退税率 37号文第三条规定,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附件2.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 )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根据37号文件,生产企业、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后出口附件2所列货物,出口退税率一律为11%。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附件2所列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3%。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为13%;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为11%。 参考文献 1.贺飞跃主编《新编税收理论与实务》,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10 2.贺飞跃著《全面营改增与纳税筹划十二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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