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处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9%。但对于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适用6%的税率。 国家对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即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对于一般纳税人,不论是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还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除不得抵扣情况外,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票面税额来抵扣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实务中,企业租入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简易计税的情况比较多,增值税能不能全额抵扣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首先,出租方的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十一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其次,承租方的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注意: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政策明确说的是购置,不包括租赁的情况。企业不论是经营性租入还是融资性租入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都不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三、印花税。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依“融资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按照租金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的贴花,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其实质为货物销售,按销售货物缴纳印花税,那么应按照购销合同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二是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没有转让给承租方的,实质为经营租赁行为,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四、会计处理。在旧准则中将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租入固定资产不做为资产核算。新租赁准则变化后,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将租入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管理(指企业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企业租入固定资产使用“使用权资产”进行核算此项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16号准则规定:“使用权资产”成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租赁激励+初始直接费用+复原成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应付租金初始现值=应付租金*折现率(采用租赁内含利率或增量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激励=出租方给予的优惠,初始直接费用=承租发生的增量费用,复原成本按或有事项处理。涉及的具体处理如下: 1、租赁期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租赁负债 银行存款等(初始直接费用) 预计负债-复原成本 2、确认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按折现率计算) 3、确认折旧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累计折旧 4、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5、支付修复成本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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