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一篇关于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样才能冲红重开的文章,里面论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的出现,意味着红票开具(包括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不受认证实现的限制,可以任意开具红票,从而解决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抵扣的问题,有些专家还予以附和,果真如此吗? 的确,47号公告对于红票开具的表述只字没提认证期180天(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为360天),但是任何文件的适用是有前提的,47号公告开具红票的前提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而逾期未认证红票开具不符合这个前提,从而存在涉税风险。 其实我们可以想一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公告目前任然有效,对逾期增值税专票抵扣的严格限制就能说明问题。最新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明确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为360天,从另一个角度说明逾期专票是不能随意开的,否则规定360天还有什么意义? 当然,实务中有些企业增值税专票逾期了,以“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为理由变相去开红票,抵扣进项税,从而解决逾期专票问题,但这种方法明显违背税法,存在很大涉税隐患。 还有的朋友说:开票前提是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不是有个“等”字吗,“等”是否包含逾期问题呢?这里给你谈谈“等”字在税法中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对“等”字作过解释,“等”在立法中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但非发文机构不得随意进行补充。第二种情况: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 可见47号公告的开票前提属于第一种情况,非发文机构不得随意进行补充,我们只好等发文机构进行补充了。 综上所述,逾期没有认证增值税专票按照47号公告开具红票对购销双方均存在涉税风险,目前的金三系统和增值税开票新系统很容易比对发现的,大家一定要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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