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税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的税务处理
(二)生产销售环节计税依据的确定 1.一般规定:销售额、销售数量 2.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三)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适用税率) 将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也要按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自产自用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 (2)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3)提供劳务; (4)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1)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 (2)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推导过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比例税率)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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