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对于平销返利的增值税涉税处理出现另一种观点,认为平销返利实质收取的是手续费,具备经纪服务的应税特征,应按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一可以解决平销返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二因经纪代理服务税率为6%,可以降低税负,符合营改增宗旨。笔者不以为然,原因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文件下发于2004年,即营改增前,当时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这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经纪代理服务(差额),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可见,营改增前后经纪代理服务收取手续费的实质并未改变。
二、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平销返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也就不属于经纪代理服务,现在,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经纪代理服务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但实质并未发生变化。因此,平销返利行为在营改增后依然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能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实操问题】 我们是一家连锁超市,和供应商签的供货合同有两种收费,第一种是按采购金额的2%进行销售返费,第二种是按采购金额的2%收取物流配送费。第二种情形是按照合同约定,如果供应商直接将货送到我们各个分店,则不收取物流配送费,现供应商将货送到我们总仓库,由我们公司人员自行将总仓库的货运到各个分店,因此向供货商收取物流配送费,请问,两种情形都要按平销返利处理吗?还是物流配送费可以按6%税率来交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种销售返费属于文件规定的返还收入,应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第二种情形收取的虽然名为物流配送费,实质却是与商品销售额挂钩的返利行为,为避免人为调节和政策口径不一,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附: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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