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 企业股东王总从公司借款100万元,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 若是与经营无关,而且年底未还,存在20%个税风险。 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股东从企业获得的借款,在借款年度不归还而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可以视为个人股东从企业取得的红利分配,个人股东依照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情形二 甲公司将1亿元无偿借给老板的关联企业乙公司三年,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 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存在增值税的风险。另外由于属于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企业所得税存在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形三 甲公司向股东王总无偿借款1000万元,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 增值税上不用视同销售贷款服务,没有增值税的风险。但是由于属于关联交易,个人所得税上存在征收20%利息个税的风险。 参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情形四 甲公司无偿借款给员工1000万元,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 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存在增值税的风险。并且个人所得税上存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形五 甲公司无偿借款给乙公司1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旗下的子公司,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 由于属于集团内部之间借款,增值税上免征增值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存在关联企业之间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有被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所得额的风险。 参考: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其中包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营改增前后流转税处理的变化 关联企业间发生无偿拆借资金是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全面营改增前后对于流转税的处理确实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请广大纳税人关注由不征税到征税的变化,防范涉税风险。 全面营改增之前,关联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不缴纳营业税,可以参考一下前国税总局局长肖捷的在线答疑。 [网友fuqianghao]关联企业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业税目交营业税的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规定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关联企业无息贷款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利息货币,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肖捷]正如主持人刚才所讲的,这位网友研究得确实很细致。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我的回答是否能够让您满意? 全面营改增之后,关联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适用税率6%,征收率3%。根据上述文件可知有两个例外情形,一是只有自然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二是如果贷款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目前有部分税务机关无偿借款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四川国税、北京国税等。 来源:东方税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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