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润可以弥补本公司的亏损吗? 【中国财税浪子】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用其从合伙企业应分配的所得弥补其自身的亏损。财税[2008]159号文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比如,甲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于其作为合伙人的乙合伙企业,甲有限公司自身实现年度所得5000万元,此外还存在从乙合伙企业应分配的所得-1000万元,也就是应承担的亏损1000万元,此时甲有限公司不能用5000-1000=4000来作为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只能按照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万进行申报。 再比如,甲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于其作为合伙人的乙合伙企业,甲有限公司自身实现年度所得-5000万元,也就是亏损5000万元,此外还存在从乙合伙企业应分配的所得1000万元,此时税法并未禁止甲有限公司用合伙企业的盈利来抵减自自身的亏损,也就是说,税法并不要求将合伙企业应分得的所得单独申报纳税,而是允许其抵减亏损后再行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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