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18号 2004-10-08 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四川、湖北、山东、广西、广东、江西、浙江、河南、河北、山西、陕西、吉林、黑龙江、新疆、江苏、安徽、福建、海南、云南、贵州、湖南、辽宁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证券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税 屋附件: 1.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2.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3.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4.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5.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0月0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