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1994]160号 1994-07-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1989]16号)、《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1992]60号)和《行政复议条例》(国务院令[1990]第70号),加强对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指导,促进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准确、规范地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更好地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的报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直接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及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受理的重要复议案件。 各级税务机关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的案件。 二、报送内容: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报送复议申请书、复议受理通知书、答辨书、复议决定书以及在复议过程中撤回复议申请的原因和结果的报告等。 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案件,应当报送起诉状、答辨状、裁定书或判决书,以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和结果的报告。 复议、诉讼案件结案后,应另行报送案件的分析报告。 三、报送日期: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其复议申请书、复议受理通知书从受理之日起五日内报送,答辨书从收到之日起五日内报送,复议决定书从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报送。 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案件,其起诉状从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报送;答辨状从提交法院之日起五日内报送;裁定书或判决书从法院作出裁定或判决之日起五日内报送。 四、被报送机构:省级税务机关受理的复议案件和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案件,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送。 县级、地市级税务机关受理的重要复议案件和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案件,除应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外,同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向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报送。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并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报送办法。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对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以前发生的案件,仍按原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报送汇总统计数字。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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