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股实债退出涉税争议案例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1-12-13
摘要:实务中,在设计混合型投资时方案时,一定要注意规避41号文中的税收风险点,如果税务机关要求按照股权转让进行税务处理,建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沟通。

明股实债退出涉税争议案例

  一、案例

  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2019年向某信托机构申请一笔2年期的信托融资,额度4亿元。融资协议约定信托机构以股权增资方式将4亿元投资于A公司,持股80%,信托方须向A公司派驻一名董事,并且在章程中约定,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并提交股东会表决。增资到位后A公司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协议还约定资金使用成本不低于10%/年(含税),按年计算,以企业分红的方式支付,第一年付息4000万元,第二年付息4000万元。协议到期后,信托方向A公司控股股东转让80%股权退出,转让价为4亿元。该退出过程是否涉税?

  二、案例分析

  该融资协议明显属于混合型投资,既有债权融资的实质,也有股权融资的形式。既收取固定的资金使用费,又享有一定的股东权利,对公司重大决策拥有很强的话语权。实际上信托方持股80%并不是为了分红,也不是为了获得剩余资产,而是为了通过控制权来保证投出资金的安全性,将不可控风险降到最低。信托方退出时,将80%的股权转让给原股东。退出过程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需要根据政策对该混合型投资进行实质性判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2013年第41号),如果混合型投资可以界定为债权投资,就可以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进行所得税处理。如果没有差额,就不会产生债务重组损益。根据41号公告,界定为债权投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本案例中信托方投入的4亿元能否判定为债权投资,需要重点对比分析第四和第五条,即信托方在A公司中的权利通过派驻的董事来行使,该董事是否在董事会事务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信托方对A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是否会被认定为参与了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判定还需要结合具体约定,如果该信托投资不能界定为债权投资,就只能按照股权转让进行税务处理。问题在于按照投入原值转让A房地产公司的股权,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认为价格明显偏低呢?这种可能是存在的,如果税务机关认为股权转让价格不公允,就会要求按照评估金额确定股权转让收入。这样的话,信托方就需要交纳一大笔企业所得税。

  实务中,在设计混合型投资时方案时,一定要注意规避41号文中的税收风险点,如果税务机关要求按照股权转让进行税务处理,建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沟通。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刘丹



  2020年1月的解析——

广汇能源的这次股权收购更像是明股实债

  2019年12月5日,广汇能源(证券代码:600256)发布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40%股权的公告》,广汇能源以人民币87,401.8944万元收购平安信托所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清洁炼化公司40%股权。

  本次交易始于2017年广汇能源转让清洁炼化公司40%的股权。该次转让中,广汇能源将对清洁炼化公司对应的8亿元出资额以8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平安信托。

  2017年12月8日广汇能源披露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40%股权的公告》,公司与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原持有控股子公司清洁炼化公司92.5%股权中的40%股权转让于平安信托,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亿元。交易前后清洁炼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2019年的本次交易实际上是广汇能源回购清洁炼化公司40%股权的行为,简单讲,就是广汇能源将两年前以8亿元卖出去的股权用8.74亿元买回来。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清洁炼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在2017年的股权转让公告中,并未披露是否有股权回购相关安排,也无约定收益的相关描述。但有如下描述:“在完成交易标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平安信托委托公司对其所持有的交易标的进行管理,除目标股权/目标股权收益权处置权、清洁炼化《章程》规定须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事项及协议另行规定外,平安信托将其所持有的交易标的其他相关权利均委托公司行使。”

  对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的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称为混合性投资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对可以按该公告其进行税务处理的,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由于41号公告要求到期后由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本案是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广汇能源回购股权,因此老姜认为,恐怕无法适用41号公告:清洁炼化公司不能列支相关的利息费用;广汇能源只能按照股权收购进行处理,其100%股权的计税基础在8亿元的基础上增加7,401.8944万元;平安信托取得的7,401.8944万元收益做股权转让所得处理(相当于年化收益4.62%)。

  有意思的是,公告披露,“甲方将所持有标的公司40%的股权,作价人民币87,401.8944万元转让给乙方。其中3,620万元由标的公司于股权变更前半年内支付给甲方,其余款项在股权变更前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至于为什么安排子公司支付部分股权收购款?老姜也挺费解。

  来源:陇上税语  作者:姜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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