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我司是外资建安企业,在工地现场需要临时性事务特多,比如打扫卫生、简易维修等等,为此根据新《劳动合同法》与被用工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请问,我司支付给被用工者报酬,是否要到地税机关代开劳务发票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并明确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据此规定,支付给被用工者合理报酬,不需到地税机关代开劳务发票后,可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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