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动“办税通”建筑物项目管理功能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8]83号 2008-03-21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7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纳税人端系统的软件产品“办税通”已应用于综合申报、企业所得税附表及财务报表、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和发票管理等项目。为强化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的征收管理,切实降低纳税人的缴纳成本,提高地税机关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管理系统应用水平,省局决定2008年5月启动“办税通”建筑物项目管理功能(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功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管理功能推行的要求及分工 (一)推行要求 1、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纳税人,属于使用项目管理功能的使用范围; 2、停止使用原有的发票管理系统和项目管理系统; 3、自开票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纳税人应使用未使用项目管理功能的,主管地税机关取消其自开票资格,收回原有发票,发生的经营收入由其到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和缴纳相关税费。 (二)分工配合 1、省局征管处为主,计统处配合,负责项目管理功能的应用推广。省局流转税处为主,发票所配合,负责项目管理功能的需求及系统测试。省局税收数据管理中心负责系统维护及技术保障。 2、市局征管处科为主,计统处科、流转税处科和发票所配合,负责县(区)局推广工作,并将推广名单抄送辽宁中天神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办税通”公司)。 3、县区局具体推广工作。 (1)综合一科(综合科)负责组织培训操作人员和推广; (2)管理科、税务所(税务分局)负责组织对使用项目管理功能纳税人进行培训,并使用项目管理功能,开通纳税人使用权限; (3)税收管理员负责通知使用项目管理功能的纳税人,联系“办税通”公司安装新系统及原发票系统的数据过渡和系统删除; (4)计征科负责三方协议确认中的税务端、纳税人端、国库端和银行端开通的符合验证。 4、“办税通”公司负责应用服务。 (三)“办税通”公司配合事宜 1、指派对地税机关和纳税人的培训人员; 2、根据县(区)局通知,对使用项目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安装新系统及原发票系统的数据过渡和系统删除; 3、将纳税人签章的安装情况确认单汇总提交县(区)局综合一科(综合科)。 二、项目管理功能推行中的县(区)局操作 (一)综合一科(综合科),按照省局《关于明确纳税人端系统电子报税岗位职责及操作流程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07]43号)规定,负责指派“办税通”公司安装包括建筑物项目管理功能在内的“办税通”; (二)综合一科(综合科),查看“办税通”中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核定方式,确保据实预缴和按月征收。更改核定方式时,通知管理科、税务所或税务分局,并由税收管理员负责联系; (三)使用项目管理功能的纳税人,不能通过介质进行项目审批和税款申报,必须运用“办税通”通过网络申报; (四)税收管理员要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操作规程》、《建筑物项目管理税务端用户手册》(另文下发)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系统报送的项目登记申请进行审核,进行纳税事项核定和其他相关操作。 (五)为保持项目管理功能运行完整,纳税人第一次进行项目登记审核后,次月1日使用新功能开具发票。在纳税人进行项目登记送审与税务端审核批准之间,纳税人暂停发票开具。 三、项目管理功能推行中的纳税人操作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最新版的“办税通”,开具发票。 (二)纳税人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操作规程》和《建筑物项目管理企业端用户手册》的规定,在系统中录入项目登记并报税务端进行审核和其它相关操作。 四、其他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推行“办税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要求,对2007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额80万元以上的代扣代缴单位,必须使用“办税通”,以满足明细申报的要求。 (二)电子数字证书使用。 根据电子政务有关安全的要求,使用“办税通”的纳税人,必须使用电子数字证书,确认纳税人身份。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对使用“办税通”的纳税人同时取消各种纸质表单,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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