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综[2003]1347号 2003-7-25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二),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京财法[2006]27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2003届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费。 4.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5.卫生部门收取的强制性卫生监督防疫费(含已取消的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和疾病预防中心收取的预防性接种劳务费、预防性体检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2003年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烟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明,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收上述有关收费。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收上述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补助。 四、本通知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 附件:财综[2003]48号 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二ОО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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