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部分修订]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8-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本法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一、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从2014年9月1日(征收期)起调整为不低于5%。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核定征收率5%执行: (一)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不动产于2014年9月1日前(不含当日)签订合同并已到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 (二)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土地于2014年9月1日前(不含当日)已取得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成交确认书》; (三)其他能证明于2014年9月1日前(不含当日)已完成转让。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仍按东莞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执行,即普通住房2%,其他类型房产3%,土地5%。 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仍按东莞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执行,即销售普通住房不低于5%,销售其它类型房地产不低于6%。 四、从2014年9月1日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关于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5%的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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