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桂政发[2015]21号 2015-05-18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任务 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列入党委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直驻桂单位等上述部门,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面向地方人民政府等方面实施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事项均列入此次清理范围。 清理工作要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在全面清理政府职权的基础上,按照“取消是原则、调整是例外、例外必从严”的标准,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对行政许可以外的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审查,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人民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依法行政。清理工作结束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二、取消和调整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各级各部门实施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含面向地方人民政府等方面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事项),按照下列要求予以取消或调整: (一)对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依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予以取消。因工作实际需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30号)的规定,依法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的程序。 (二)对于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依据,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属于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依程序纳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对于有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依据,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属于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依法予以取消或相应调整为行政权力清单事项。 (三)对于国家设定地方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国务院部门审批事项的审核转报或委托地方执行的,根据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结果及时作相应取消或调整;国务院未清理到的国家设定地方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各地各部门按本通知要求提出清理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依程序办理。 今后,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三、取消和调整面向地方人民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上级人民政府或行政机关面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面向同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面向事业单位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地方人民政府或行政机关之间能够协商处理,或者直接面向县、乡人民政府或行政机关的,或者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予以取消或调整后下放。对于国务院确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国务院部门审批事项的审核转报或委托地方执行的,根据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结果作相应取消或调整。 因工作实际需要确需保留的,实施部门要送自治区审改办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四、清理程序和步骤 (一)组织清理。自治区各部门(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本部门、本系统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列出事项清单,对于自治区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逐一提出取消、调整后下放和调整的具体意见及依据,涉及地方性法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修改的,各部门要一并提出相应建议;对于国家设定我区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提出建议,于2015年5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审改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对国家、自治区设定的非行政审批事项提出清理建议,同时对本市、县(市、区)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清理建议和清理结果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后分别于2015年5月30日前和6月底前报自治区审改办。 中直驻桂单位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按国务院部门要求开展,清理结果送自治区审改办、法制办、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备案。 (二)及时公布。2015年8月底,自治区审改办会同自治区法制办、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等部门对自治区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清理结果进行审核,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并分别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地各部门(单位)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三)动态调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确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的,实行动态目录管理,由自治区审改办会同自治区法制办、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等相关部门按程序组织开展相关后续工作。实施部门要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对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加强规范管理,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明确政府内部审批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监管。取消审批不等于取消职能,不等于取消监管。各部门要积极探索,研究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调整后新的监管措施,及时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确保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以及取消、调整后的无缝衔接、平稳过渡和有效监管。 五、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发〔2013〕39号、国发〔2014〕16号和桂政办发〔2013〕130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继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按照国务院、自治区要求,对本部门、本系统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同时,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根据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要求和清理结果,及时提出清理意见,同步作出相应取消或调整。要加强对本系统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指导和规范,确保市、县(市、区)清理工作与自治区同步进行。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自治区审改办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区各地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牵头组织自治区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负责对全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审核后,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会同自治区法制办、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等部门对各地各部门清理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自治区法制办牵头组织对现行有效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规定进行清理,提出废止、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南宁市人民政府规章涉及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规定进行清理的督促、指导。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根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结果及时清理、调整政务服务管理系统数据库,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对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加强规范管理。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订本级清理工作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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