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集资实为销售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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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2-11
摘要: 根据计算机选案,我们对某电器配件厂1998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分析,我们发现虽然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近20万元,但税负较往年偏低,仅为4.8%;销售工厂成本较大。据此我们首先对企业使用的发票进行了检查,未发现问题...
根据计算机选案,我们对某电器配件厂1998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分析,我们发现虽然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近20万元,但税负较往年偏低,仅为4.8%;销售工厂成本较大。据此我们首先对企业使用的发票进行了检查,未发现问题。我们又对涉税存货的核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的所有存货均未按规格、品种设置数量、金额式明细帐,特别是产成品的入库、结转销售工厂成本的记帐凭证均未附原始凭证,每月结转的销售工厂成本接近于当月的销售收入,个别月份还高于当月的销售收入,这在以制造成本法核算产成品成本的工业企业是不正常的现象,但由于企业产品品种、规格较多,单位价值小,数量较大,难以盘点核实。
随即,我们又对该企业资金运转及往来情况进行了检查,我们发现该企业职
工内部集资频繁,且集资款存在尾数,一般帐务处理为:
借:现金 ×××
贷:其它应付款——职工内部集资×××
原始凭证为该企业收款收据,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集资者为厂部几个负
责人。但在1998年5月42#凭证又进行如下帐务处理:
借:其它应付款——职工内部集资 40000
贷:现金 40000
摘要栏注明付集资款,附件却为企业自制的工资单,付款者也为厂部几个负
责人。对此我们将信将疑,信的是单位集资属正常现象,疑的是集资款收入存在
尾数而支出却是整数,付出集资款时所付的原始凭证不是企业当初集资时开具的
收款收据,而是工资单。我们认为这里面可能存在问题,是不是假借集资款的名
义,实为销货款挂帐。我们本想找参与集资者要求其提供集资款收据,并说明其
资金来源,但考虑到我们稽查程序和权限问题,特别是要求其说明资金来源的真
实情况,凭我们稽查人员是难以做到的,只好从其它方面来发现问题,找出足够
的证据来证明我们的推测。在检查中我们又发现企业按含税销售的6%计提销售
费用,由于支付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差旅费等费用。但是大部分月份计提的
销售费用均大于按帐面含税销售收入的计提数,而恰巧与当月集资款发生额加帐
面含税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提的销售费用额一致。根据我们逐月核对累计发生
上述所谓集资款为544621.79元。
在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之后,我们找企业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首先向他们交
待政策,讲清利害关系及当前的治税环境,然后将我们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与
他们进行核对,指出单位税负偏低,销售工厂成本较大,帐面亏损严重,但在19
99年初又有1998年度利润分红这一不正常现象,特别是单位集资的上述帐务处理
以及销售费用的计提依据不实。对他们的解释,我们逐一地有理有据地予以驳回。在事实面前,他们只好承认了其假借集资款偷税的真相。原来企业1998年初改制后,厂部认为企业税负较高,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于是就将销往南方某省个体户的货物的销货款(不需开具发票),以职工内部集资款的名义挂帐。并表示服从税务部门的处理,积极组织资金缴纳税款。至此我们的推测得到了证实。
我们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征管法》及规定程序对该企业进行了补税和罚款的处理。
我们认为此案的查处,除体现了该补由补,应罚则罚这一基本政策原则以外,觉得两点很值得我们思考。其一,纳税人的偷税手段越来越狡猾。一些纳税人假借集资款、外贷款的名义将销货款挂帐、搞帐外经营进行偷税,其手法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给正常性税务稽查增加了难度,特别是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纳税人的集资款、外借款是虚假的,搞清楚这些资金的真正来源,仅靠税务部门是难以做到的,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其二,目前企业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秩序混乱,帐册不健全,核算不规范,成本资料残缺不全的现象,也给税务机关实施税收检查增大了难度,致使税务机关正常性的检查取证难以有效进行。为此,我们认为:(1)今后要将纳税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成本核算是否规范来作为对纳税人进行认定、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以通过对一般纳税人的从严认定和对纳税人分类的从严管理,迫使企业加强财务核算,堵塞核算工作中漏洞,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2)有关主管部门、各乡镇会计管理机构特别是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尤其是一些股份制和私营企业的会计培训。提高会计的业务素质,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要辅导和督促企业严格按照《两则》的规定进行成本核算。(3)我们呼吁加大《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执法力度,进一步量化相关标准,发挥会计的管理监督作用,加强对违反财税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对帐册不健全、核算不规范、建假帐的纳税人,经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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