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屋附件1: 《安排》补充协议有关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营业范围为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营业范围为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税 屋附件2: 关于港澳居民身份证明文件的说明及样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4年11月) 港澳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要提交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香港居民申请者应当提交的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三种中的任一种); 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 二、澳门居民申请者应当提交的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 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种中的任一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两种中的任一种)。 注:港澳居民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的样式请见样式1一7。(略) 关于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前置许可参考目录的说明 一、编制《参考目录》的目的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前置许可,是登记注册程序中的一个特定的法定程序。港澳居民申请者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了便于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中,正确实施登记前置许可的法定程序,特整理、编制本《参考目录》。 二、《参考目录》编制的原则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前置许可的,编入此目录。 三、《参考目录》的适用范围 本《参考目录》供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干部使用。 附件6: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4年11月) 敬告: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法律文本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营业范围为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之前,请详细阅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本指南。 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全境办理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设立登记 申请人条件:申请人须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居民)。 登记机关: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登记。 申请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为所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起字号名称。如果申请人拟为所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起字号名称或者申请人拟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可以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预先单独申请,为个体工商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办理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申请人的身份核证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字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2字以上汉字)+行业+组织形式组成。所用字号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的同行业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相同或近似。 字号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港澳居民申请者拟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持身份证件、身份核证文件复印件及《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字号名称已预先核准的),向有关部门申请前置许可,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前置许可手续。 申请人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核证文件; 4.经营场所证明;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已预先核准字号名称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说明: 1.申请人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香港居民应当提交(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澳门居民应当提交:(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2.此类个体工商户允许从事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3.此类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 4.本指南所列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材料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变更登记 申请人拟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登记 申请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程序和时限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此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 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费为每户20元。 2.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 3.个体工商户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 4.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 注:1.本指南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编制,如有变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调整。 2.本指南由登记机关提供给港澳居民申请者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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