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5]127号 1995-07-03 税屋提示——依据大国税发[2000]10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自2000年04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各局必须在7月18日前将上半年核实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和已抵扣的数额报市局筑转税管理处,以后每季终了20日前必须填好《增值税期初存货巳征税款抵扣进度表》并附简要说明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07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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