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一[1996]28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7-31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6]28号       1996-07-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条例》执行以来,各分局理解不一,征收中矛盾很大。据此,现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这里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除《条例》规定的以外,还包括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成人教育学校和学院。

  二、这里的教育劳务,是指区、县以上(包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文件批准举办的各类基础文化教学劳务。对各种不属于基础性文化教学劳务不能享受教育劳务免税优惠。

  请各分局、区、县局接到通知后,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07月3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