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6]28号 1996-07-31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4]10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自200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这里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除《条例》规定的以外,还包括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成人教育学校和学院。 二、这里的教育劳务,是指区、县以上(包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文件批准举办的各类基础文化教学劳务。对各种不属于基础性文化教学劳务不能享受教育劳务免税优惠。 请各分局、区、县局接到通知后,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0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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