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二[1995]389号 1995-11-22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为使我市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工作,能够随着新税制运行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断完善而更趋科学、准确、完整,我们对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二[1994]480号文件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附表及其填报说明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开始使用,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二[1994]480号文件即时停止执行。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向所管辖企业进行认真的布置和培训,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一)对表头项目进行了调整,增加了“申报日期”; (二)表中项目增加了“中外合资企业分回利润”及“中外合资企业收益补税额”项目; (三)减少了原补充资料中第4项“安置待业人员”及第5项“安置四残人员”。 二、附表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一)在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项目中增加了“管理费支出”及“劳动财产保险支出”项目; (二)在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中增加了“为其他企业贷款担保的支出”项目; (三)在应税收益项目中增加了“无赔款优待”、“债券利息收益”及“收回的坏帐准备金”项目; (四)在纳税调整减少额项目中增加了“中外合资企业分回利润”项目; (五)将纳税调整表附表“企业弥补亏损报备表”改名为“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并且增加了“联营分利补亏”和“补贴收入补亏”项目。 三、附表二(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 在表中项目中增加了“对外承包企业”项目,减少了“地质勘探单位”项目。 四、附表三: (一)将原“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计算表”改名为“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 (二)在表中项目中均相应增加了“中外合资企业”分回利润换算应补所得税额的项目。 附件: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略) 三、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略)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略) 五、投资收益纳税计算表;(略) 六、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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