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税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 厦国税[1998]36号 1998-05-12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1日起,本法规附件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三)项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的偷税数额确定是指一般纳税人在帐簿、纳税申报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 二、《通知》第一条第二、三项的购货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八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条件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按适用税率,以销项税额确定偷税数额。 三、《通知》第二条中,一般纳税人当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的抵扣,对不涉及案件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应经稽核、审核确定以后,方准予计算应纳税额。 以上规定,希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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