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铁路集团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穗地税发[2001]328号 2001-12-24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请依照《关于广州市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衔接若干问题的通知》(税二[1994]283号)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依法进行纳税调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废止。
[部分废止]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铁路集团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1]598号)转发给你们, 附件: 1、 粤地税函[2001]59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铁路集团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2、广州铁路集团多元经营发展中心所属广东省境内集体企业名单及地址(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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