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5]69号 2005-3-10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已办理保险退赔手续的车辆,可凭保险公司的退赔手续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向车辆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二、未办理保险退赔手续和未投保的车辆,为减少退、补税的工作环节,退税时间定为丢失车辆的下一年度,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向车辆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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