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5]142号 1995-8-19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5]191号 1995-5-5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从事建筑业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黑地税发字[1995]第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企业(单位)附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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