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1]448号 2001-08-27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最近,我们在审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税申请时,发现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审核不严、资料不全、漏项错项等问题。为了进一步严格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税管理,明确责任,堵塞漏洞,现就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符合免税条件的,由企业提出免税申请,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资源综合利用砖瓦等其他建材产品符合免税条件的,在一个年度内,申请免税额2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申请免税额超过20万元的,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在办理建材产品免税时,除严格执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0]199号)等规定外,还应建立对建材企业免税产品的抽查制度,在办理企业免税事项前后,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废渣掺兑情况进行抽查,并认真填写《免税建材企业随机抽查记录》(见附件),每个季度对企业的抽查不得少于1次。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的免税请示,应同时附报《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税申请表》、《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免税审核表》和《免税建材企业随机抽查记录》(至少附报两次抽查记录)。附报资料必须为原件,要求内容完整,不得漏项。填写人员必须签字,并加盖审核、抽查机关印章,做到“谁填写,谁审核,谁签章,谁负责”。 对今年已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尚未审批的水泥生产企业,各地也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组织一次抽查,并如实填写《免税建材企业随机抽查记录》,尽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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