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考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3]782号 2003-12-18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考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考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出口企业退税申报进度,认真做好利用增值税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 二、各地要实事求是地填列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考核统计表》(见总局文后附表),今年年内分别于12月18日和12月28日两次报送,200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于每月15日和月底各上报一次。上报路径:省局服务器center\进出口处\各地上传发票信息考核。文件命名规则:kpxxxx-yymmdd.doc(xxxx为地区代码,yymmdd为上报日期)。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