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我国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与调整(三)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四、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在主要业务上的 差异分析与调整 (一)收入差异及分析 收入或所得是经济学、会计学和税法的重要概念。一般来说,经济认为,收入或所得是指期初与期末财产价值的变化或各种消费权力的市价,体现为 净增值观 ...
=人工成本+其他服务费用。

4)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确定。

企业接上述公式计算申报扣除销售(营业)成本时,应注意企业将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中途销售或改变用途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奖励、对投资者分配等情况下,应从正常的制造、销售成本中剔除,以保证上述公式的平衡。

为准确计算销售(营业)成本,企业应将全部制造成本在在产品和完工产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企业的产品制造成本可采用简单法(品种法)、分批法(定单法)或分步法等方法进行计算。如果企业从事的是单步骤的简单生产,产品单一,没有在产品,可采用简单法按产品品种归集计算产品制造成本;如果企业从事的是连续式大量大批复杂生产,应采用分步法分产品、按步骤核算各步骤的半成本品和产成品的成本。

(四)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利润纳税所得的差异及分析

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也相继颁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和意见,新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以其独立的个性发挥着各自不同的职能作用。在实践中,纳税人按《会计法》规定核算出来的会计利润与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1.收入确认标准方面的差异收入的确认实际上是指收入在什么时候入账,并在利润表上反映。新会计制度对收入的定义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新会计制度同时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即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收入提出了明确的确认标准,体现了经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税法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两者差异通常表现在按新会计制度确认的收入要小于税法规定确认的收入。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纳税所得,不交纳所得税(在二级市场买卖的未到兑付期销售所取得的收入除外);而会计核算中,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再如企业内部的在建工程、福利部门领用本企业的应税产品、自制半成品,企业以自产产品、半成品对外投资,企业将自产品、半成品无偿赠送他人等,在税收上要求视同销售计算销售收入,计入纳税所得;而在会计核算中则按成本转账,不计入当期损益。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